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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德金与王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金,王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德金,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宪彬,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金与被执行人王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宪彬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逸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