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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非诉行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四平、孙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非诉行执字第00030号申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26号。法定代表人殷春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德山(特别授权),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四平。被执行人孙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四平、孙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违法生育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泰海计征决字(2014)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王四平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孙华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14184元。因被执行人王四平、孙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泰海非诉行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4)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王四平、孙华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5月5日至11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四���、孙华名下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大额银行银行存款。2015年5月5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四平、孙华在本院辖区内的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非诉行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虹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