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宇与陈昭涵、张梦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宇,陈昭瀚,张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32号原告刘宇,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希友、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昭瀚,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梦婷,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陈昭瀚、张梦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晋民初字第2926号」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昭瀚、张梦婷价值1769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昭瀚、张梦婷价值17694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林周娅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卓代理审判员 何磊人民陪审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