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姬××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992号原告姬××,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