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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姬××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992号原告姬××,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