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雨清、丰凤美与丰凤美、方志鹏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刘雨清。被告:丰凤美。委托代理人:丰新文。被告:方志鹏。被告:方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雨清诉被告丰凤美、方志鹏、方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雨清负担。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