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09号508室。法定代表人刘玉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亮。上诉人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3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要撤销对上诉人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