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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与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卫龙、马乐、薛婉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卫龙,马乐,薛婉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负责人顾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牛卫龙,男,生于1988年7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马乐,男,生于1990年10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薛婉真,女,生于1990年9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中卫分公司)与被告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尚传媒公司)、牛卫龙、马乐、薛婉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中卫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尊尚传媒公司、牛卫龙、马乐、薛婉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7日,被告尊尚传媒公司与原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尊尚传媒公司为包括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在内的20名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原告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10万元,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同时,合同中对终端机型、套餐业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等被担保员工交付了终端机并办理了相应套餐业务,但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在部分履行合约后停止履约。综上,原告认为,四被告已违约且给原告造成损失,故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牛卫龙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5226.67元、通信费239.92元、违约金546.97元(239.92元×3‰×760天,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后违约金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合计6013.56元;2.被告马乐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2474.08元、通信费291.18元、违约金742.56元(291.18元×3‰×850天,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后违约金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合计3507.82元;3.被告薛婉真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1349.5元、通话费193.97元、违约金317.19元(193.97元×3‰×545天,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后违约金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合计1860.66元;4.被告尊尚传媒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含附件:尊尚传媒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介绍信)1份(以下简称《单位担保∕入网合同》),证明合同中对终端机型、套餐业务、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证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已作约定的事实;2.《系统打印单(业务费用)》3份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办理的套餐业务分别为10296元∕36个月、4464元∕24个月和4464元∕24个月,三被告分别履行4个月、2个月和12个月,其欠付通话费已由原告公司客户经理垫付交清的事实;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销售【2012】3号文件》1份(以下简称《联通【2012】3号文件》)及《系统打印单(终端机型价款)》2份,拟证明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认取的终端机型分别为iphone4s、小米和小米及该终端机的合约价分别为5880元、2699元和2699元的事实。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1-3(《单位担保∕入网合同》、《系统打印单(业务费用)》、《情况说明》、《联通【2012】3号文件》、《系统打印单(终端机型价款)》),经综合审查分析,本院认为,以上证据除不能证明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尚欠原告通信费及违约金未付的事实外,能够印证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部分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并结合以上有效证据,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原系被告尊尚传媒公司员工。2012年7月17日,被告尊尚传媒公司与原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1份,双方约定: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选用单位入网免预存话费方式向原告购买3G合约计划,终端机型分别为iphone4s(合约价5880元)、小米(合约价2699元)和小米(合约价2699元),套餐业务分别为10296元∕36个月、4464元∕24个月和4464元∕24个月,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应在每月X号前(未载明具体时间)足额缴纳上一月通信费,如逾期,原告有权要求补缴通信费并按所欠费用每日按3‰标准加收违约金,如提前离网或机卡分离,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应向原告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终端机合约价÷合约期×(合约期-在网期)】,被告尊尚传媒公司对以上购买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10万元,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约对应的终端补贴款、通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交付了终端机并办理了套餐业务。现因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分别履行4个月、2个月和12个月后未再履约,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上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单位担保∕入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作为电信服务接受方,在原告依约向其提供电信服务后,其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履行确定义务,现其分别履行4个月、2个月和12个月后未再继续履约,已构成违约,其分别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5226.67元【5880元÷36个月×(36个月-4个月)】、2474.08元【2699元÷24个月×(24个月-2个月)】和1349.5元【2699元÷24个月×(24个月-12个月)】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分别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5226.67元、2474.08元和1349.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尊尚传媒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未依约履行义务情况下,其依法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追偿。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分别支付通信费及违约金并由被告尊尚传媒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因原告当庭未能提交相关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该部分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终端补贴款损失5226.67元、2474.08元和1349.5元;二、被告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牛卫龙、马乐、薛婉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卫龙、马乐、薛婉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负担17元,被告中卫市尊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卫龙、马乐、薛婉真负担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奎力代理审判员  王飞飞人民陪审员  麦秀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永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