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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师艳波与杨威、代新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艳波,杨威,代新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师艳波,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威,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代新路,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杨威、代新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新路在哈尔滨铁路牡丹江客运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代新路在哈尔滨铁路牡丹江客运段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00元,扣齐至27473.00元止,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出据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邹 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