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64号原告赵某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乐某某,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马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