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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64号原告赵某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乐某某,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马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