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94号原告陶某某被告宁某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被告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3月相识恋爱,2014年1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加之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又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宁某辩称,我们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较好,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原告陈述我对其殴打,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3月相识恋爱,2014年1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14年5月,因原告常与某人通电话,引起被告猜忌,双方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原、被告暂不宜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