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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大千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大千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大千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刚。委托代理人:刘秀红。上诉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大千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