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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镇雄县农业局、长江上游珍惜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雄县保护站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镇雄县农业局,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雄保护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奇勋,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镇雄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方成权,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雄保护站。法定代表人:范泽富,站长。上诉人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14)镇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镇雄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通知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上诉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交纳案件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吕道荣代理审判员  龙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