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向四妹与杨利芳、易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四妹,杨利芳,易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向四妹,女,汉族,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杨利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易长松,男,汉族,住洪江市。本院在执行向四妹与杨利芳、易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利芳、易长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