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章玲琴与戴国红、徐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玲琴,戴国红,徐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85号原告:章玲琴。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被告:戴国红。被告:徐雅娟。原告章玲琴为与被告戴国红、徐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玲琴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国红、徐雅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玲琴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戴国红、徐雅娟返还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5212.4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日,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利息为7466.6元;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利息为30562.2元;自2015年1月16起至2015年6月5日,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利息为17183.6元,此后逾期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及律师代理费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人:戴国红;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违约责任:每月支付借款总额10%的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如需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婚姻情况:戴国红、徐雅娟于199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还款情况:2014年8月2日、2015年1月16日分别归还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本院认为,章玲琴与戴国红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戴国红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借款事实发生于戴国红、徐雅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徐雅娟应承担还款责任。章玲琴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戴国红、徐雅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国红、徐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章玲琴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戴国红、徐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玲琴逾期利息55212.4元(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此后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三、被告戴国红、徐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玲琴律师代理费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由被告戴国红、徐雅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