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诗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林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诗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林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赵诗婷,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执行人:林兴树,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诗婷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林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林兴树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林兴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了所欠的费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交清了所欠的本息及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龙法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