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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太平与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崔太平。委托代理人唐宾,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顶德。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崔太平诉被告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刘顶德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刘顶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太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卢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