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太平与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崔太平。委托代理人唐宾,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顶德。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崔太平诉被告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刘顶德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刘顶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太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卢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