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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吉林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李雪峰,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岩,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韩 冬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