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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民申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凤莲与白年生、李振贤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莲,白年生,李振贤,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民申字第00029号抗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凤莲(又名樊凤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年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振贤申请再审人李凤莲与被申诉人白年生、李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凤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延检民(行)监(2015)61060000012号民事抗诉书,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被申请人白年生、李振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