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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志南与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志南,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仁川、林燕,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被告叶跃松,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志南与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南撤回对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跃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788元,减半收取18894元,由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严春森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