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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明与被告詹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明,詹树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刘昌明。被告詹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明与被告詹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