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明与被告詹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明,詹树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刘昌明。被告詹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明与被告詹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