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符薇诉王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薇,王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21-1号申请执行人符薇,女被执行人王启才,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欠款420000元,利息19918元(以4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止),违约金5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128元,案件执行费7055元,以上合计5041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启才的银行账户存款5041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