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廖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廖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73号。负责人梁卫东。被告廖剑芳,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廖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玲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