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荣生与卢俊峰、王艳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64号原告徐荣生。被告卢俊峰。被告王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生诉被告卢俊峰、王艳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徐荣生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徐荣生负担。审判长张剑林审判员徐新静代理审判员宋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俊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