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美秀与黄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秀,黄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黄美秀。委托代理人:关玉华、钱炬雷,北京国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秀与被告黄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公告费260元,由黄美秀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