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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美秀与黄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秀,黄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黄美秀。委托代理人:关玉华、钱炬雷,北京国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秀与被告黄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公告费260元,由黄美秀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