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解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解明,吴佩佩,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恒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绿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贵,总经理。被执行人:解明被执行人:吴佩佩被执行人:王永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解明、吴佩佩、王永贵的银行存款共计587474元,其中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69930元、案件受理费9351元、执行费81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