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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耿新、孟苏平等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孟苏平,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耿新,农民。原告:孟苏平,农民。被告:李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孟苏平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新、孟苏平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新、孟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新、孟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新、孟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