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冯金星与烟台德福润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星,烟台德福润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冯金星。被执行人烟台德福润家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衣悦旗,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