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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胜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保安公司,张胜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保安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万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天,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安阳市保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保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师茂庆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