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武萍,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颜世锦、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武萍,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颜世锦、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3日,婚生女张某甲出生,现年两周岁半。因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琐事而争吵,彼此难以沟通,且婆媳不和。2014年10月,被告动手殴打原告母亲后便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在七个多月的时间里,原被告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围绕家庭琐事、婆媳矛盾继续争吵,毫无和好的可能性和迹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3、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车辆型号:东风雪铁龙C5,车牌号:闽A×××××)、双方礼金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计35万元(礼金8.33万元,其他是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认识恋爱之后在感情较好的基础上结婚并生育了婚生女,婚后至今双方感情很好,并非原告所述没有感情。原、被告之间就是因为原告母亲过于强势导致婆媳关系不好,原告在这个过程中也尽力促成婆媳和好,被告也尽力与婆婆好好相处,婆媳关系有待改善,但这并不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依然珍惜夫妻感情,原告所述感情破裂不能成立,且原、被告双方都有义务抚养好孩子,现在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3日,婚生女张某甲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恋爱结婚并生育婚生女,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并无重大矛盾。现被告认为夫妻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本院给予被告做夫妻和好工作的机会。希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大事,珍惜夫妻原有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以抚养婚生女健康成长为已任,共建和谐幸福家庭。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