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与万云、祝江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万云,祝江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383号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131-0。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云,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祝江柳,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与被告万云、祝江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3317元,逾期未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133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