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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章玉与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玉,徐苏梅,黄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林章玉。被告:徐苏梅。被告:黄贤法。原告林章玉诉被告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参加以被告徐苏梅为会首的互助会,2015年因两被告投资失败,其组织的互助会无法继续下去,会股东一致协商倒会,经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307000元,并由被告徐苏梅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出卖房产后归还,后两被告因其他会款纠纷被多人起诉,且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称无力偿还。涉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徐苏梅、黄贤法立即偿还原告会款307000元及利息损失(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徐苏梅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吸取资金,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章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05元,退还原告林章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