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XX、温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XX,温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负责人初松涛,行长。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温慧慧,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XX、温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审理并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2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XX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70栋-1-3-1号房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49565元及利息,执行费514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