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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与郭顺民、王丽明、郭跃进、王明芳、陈添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郭顺民,王丽明,郭跃进,王明芳,陈添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黄塘新街,组织机构代码X1143962-5。代表人陈江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庄骥青,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惠安县中新三环路***号**幢***室。被告郭顺民,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丽明,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跃进,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明芳,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添木,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与被告郭顺民、王丽明、郭跃进、王明芳、陈添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