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98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某,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