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波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城南村人,务农,住原籍。被执行人王某波,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正川村人,务农,住原籍。王某某与王某波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广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