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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利,丁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立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张明利与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立军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