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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曾玉友与王高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友,王高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曾玉友,男,出生于1953年11月24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再勇(特别授权),系四川经和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高银,男,出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友诉被告王高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0元,由原告曾玉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