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兴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汉林,陈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季汉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汉林与被告陈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汉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季汉林负担。审 判 员 周子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边海凤书 记 员 朱恒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