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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0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汉中市城固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用手机“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告人张某甲联系求购1000元人民币毒品,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嘉悦酒店见面交易。随后,张某甲携带毒品来到该酒店,在该酒店611房间门口与王某某交易完毕后,在楼下被民警抓获,涉案毒品、作案手机一部及毒资1000元人民币被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重2.08克,含甲基苯丙胺。另查明:毒品尿检报告单显示,被告人张某甲有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缴获的毒品、毒资及手机(照片)、个人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王某某、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气息是毒品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王  昭  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