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黎国成与黎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黎国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黎治远,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国成诉被告黎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国成在本案立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国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娟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庞启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