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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燕与郑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郑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808号原告王燕。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太林。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燕诉被告郑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燕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太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