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浦县浦发贸易公司与陈慧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浦县浦发贸易公司,陈慧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福建省漳浦县浦发贸易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后楼池东。组织机构代码15814071-6。法定代表人蔡三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娜,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审理原告福建省漳浦县浦发贸易公司与被告陈慧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漳浦县浦发贸易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责令被告陈慧娜在原告承租范围,即漳浦县旧镇200吨对台小额贸易码头和堆场范围内停止基建行为,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漳浦县浦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告陈慧娜停止在旧镇200吨对台小额贸易码头和堆场范围内进行基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建头代理审判员 郑鼎儒人民陪审员 姚佳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翠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