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与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涂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卢统广,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上诉称: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承包给涂静的自然林属于上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所有,该村民委员会擅自将这片林地承包给涂静侵害了上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权益。因为1979-1982年上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在这片土地上种植了林木,且1998年农村实行第二次土地承包时,没有对这片林地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这片林地应当属于栽种树木的单位所有,因此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华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林权权属证明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立案必须提交的与诉请相关的证据,且该案涉及土地改革、文化大革命时期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之间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院在审查期间,履行了释明义务,并给其指定了补充提交证据的期间。期满上诉人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仍未提供能证明林地权属及与诉请有关的相应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宋川平代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