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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安新与被执行人钟西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新,钟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新,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被执行人钟西平,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安新与被执行人钟西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西平除已被法院扣划的10700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安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