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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聂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祥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拉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聂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捕前住聂拉木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口岸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检察院以聂检刑诉字(20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达娃旺堆、检察员德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祥林等21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武警二支队的雇佣下,于2015年5月4日至5月11日在聂拉木县樟木口岸对友谊桥进行维修加固,期间借宿在口岸海关联检大楼3楼走廊。2015年5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祥林在联检楼寻找空房间准备住宿时,发现四楼从北向南第一间“办公室”(该房间为西藏珠峰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樟木分公司临时存货处)锁扣被撬掉,门未完全关闭,进去后看见堆放的烟酒等物品,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并盗取2包软盒中华香烟。5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祥林伙同但建成(另案处理),再次进入该房间,并独自盗取4包软盒中华香烟。5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祥林第三次进入该房间,盗取28包软盒中华香烟。三次共计盗取软盒中华香烟34包,其中24包被消耗,剩余10包准备带离樟木,5月11日下午6时许被边检站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查出。被告人王祥林所盗取的34包软盒中华香烟,均标有“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字样,经日喀则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赃物10包标有“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字样软盒中华香烟证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搜出赃物照片、关于被盗物品系海关监管免税品的情况说明及免税店监管仓库准单、樟木免税店小库房商品盘存及差异额汇总表证实,有证人但某甲、但某乙、但某丙、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有鉴定意见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有勘查、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祥林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樟木口岸,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祥林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祥林在重大地震灾害期间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10包软盒中华香烟,发还被害人西藏珠峰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樟木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要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依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对犯罪分子决定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