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77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有军、杨桂兰与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军,杨桂兰,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77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孙有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园A6区。法定代表人:王锡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有军、杨桂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万元,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则计付利息xx万元,共计xx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局、房管所及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已经被本院另���查封、冻结的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所查封、冻结的财产需在另案中处理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才参与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韶曲法执字第7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