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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瀚科技有限公司,郑能欢,唐菊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菊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负责人:曾晓静。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菊娣。原审被告:华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能欢。原审被告:郑能欢。原审被告:唐菊娣。上诉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瀚科技有限公司、郑能欢、唐菊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借款合同》19.2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案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首部载明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