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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子良与王付强、刘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良,王付强,刘桂连,刘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3701号原告杨子良,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付强,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桂连,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付强之妻。被告刘庆元,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良与被告王付强、刘桂连、刘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良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付强、刘桂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要求查封被告刘庆元名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金海东二街42号楼房一套。原告杨子良并已提供其名下的鲁P×××××号小型客车作为担保,并已交纳6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子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付强、刘桂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二、查封被告刘庆元名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金海东二街42号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