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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宗军与温智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智锋,刘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智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军。上诉人温智锋与被上诉人刘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立春、代理审判员卞冬冬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智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上诉人刘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温智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明福审 判 员  王立春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