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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周戈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伟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戈,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伟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周戈,男,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孙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成,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伟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伟(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戈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伟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马浩波、代理审判员赵芳芳、人民陪审员杨耀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浩波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人民陪审员  杨耀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